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运行,保证全院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深入推进 “率先行动”计划,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受院党组领导,在全院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整合力量、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作用。
第四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院办公厅、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科学传播局、监督与审计局(院巡视办)。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院党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5个组成部门和直属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直属机关党委部门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对全院党的建设实施统筹规划和推动落实,不承担应由各组成部门负责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的规划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具体意见;
(三)根据院党组决定,统筹规划、部署党建工作,提出推进全院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向院党组汇报全院党建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按照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的要求,对需要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建工作事项进行审议,对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拟决定的涉及全院党建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拟印发的重要文件进行审核;
(五)整合统筹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资源力量,协调推动各组成部门形成合力,共同落实好全院党建工作任务;
(六)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和组织等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就全院党建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供领导小组参考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要求,协调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共同承担党建工作;
(四)对全院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通报情况;
(五)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六)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重要会议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席院党组有关会议,协助做好干部管理有关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履行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本领域开展党建工作的动态、经验和需要引起注意或解决的问题等;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小组应根据全院党建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调研成果要报领导小组成员参阅。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对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九条 信息反映制度。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及时了解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动态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总结梳理党建工作情况,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组长审定。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因故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请假,并指派代表参加。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 督促落实制度。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和常务副组长负责指导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任务分解、提出工作方案,组成部门按分工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成部门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交流述职制度。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分院和直管单位党建工作总结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的,以及在领导小组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