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保障我院“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目标和推动“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各级各部门发展规划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各级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法定代表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各责任主体因工作变更或职责调整产生的责任内容变化,应及时变更或调整相应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院党组承担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院长、院党组书记是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部门局长(主任)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副主任)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国科控股领导班子承担院投资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国科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京区企业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院所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制度机制,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京区企业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经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修订后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紧密结合。坚定理想信念,扎实开展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院、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加强和支持巡视工作。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内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监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本系统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讲1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修订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纪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三)业务监管。根据上级和本系统本单位的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支持纪监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所负责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所负责的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三)业务监管。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科研团队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院机关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精简公文和庆典活动,院机关“三公”经费和会议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院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院机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固定资产、基建维修、房地产及相关业务工作的监管等。开展对全院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档案等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学部工作局负责加强对院士增选、咨询、评议的组织工作和学部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相关评议咨询项目、论坛、科普及科学教育经费、院士联络服务、学部学术交流、科学道德建设等工作的监管。
(三)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基础类科技任务培育、争取和管理,B类先导专项及其卓越中心,院前沿交叉重点部署项目,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和监督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院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学位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国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监管。
(四)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培育、争取与实施管理、全院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国家安全创新类重点实验室与平台的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加强对技术与应用类、重大公益类科技任务的培育、争取和管理,制定并修订全院院地合作规划,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等科技合作监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发展规划局负责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加强院科技评价与奖励、院属机构评估、院部署重大科技项目中期评估与结题验收,加强对院规章制度协调管理和综合统计与文献情报管理。
(七)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加强经济活动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院资源配置、科研经费、财务资产、基本建设等管理制度,规范全院“三公”经费和会议管理。加强对全院科研园区规划、基本建设管理和科研条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工程、信息化建设、院科研后勤及生活保障等的管理、监督、检查。
(八)人事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全院人力资源规划、政策和规章,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人才计划、机构编制、岗位配置、聘用管理、收入分配、继续教育与培训、薪酬激励等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制度等。加强对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所局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领导干部上岗培训的必修内容。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推动社会保障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国际合作局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科研活动实际,健全我院国际合作规划、政策、规章制度等,统筹推进重大国际合作计划和活动,负责国家授权的境外事务和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管理,管理外事活动、重大国际合作、与港澳台科技合作的管理,规范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会议、外宾接待标准等。加强对院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院重要国际会议、全院国际学术会议、院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人员,以及重要文献编译等工作的监管。
(十)科学传播局负责健全我院院(所)务公开、科学传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国内外宣传的组织管理、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政务信息、舆情监测、科普与出版管理等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机制。
(十一)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落实院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在全院党建、创新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健工作中统筹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完善全院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科研道德建设制度,采用巡视、审计和专项监督等形式组织协调全院反腐倡廉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全院信访控告,指导基层单位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推动和督导。
(十二)京区党委负责在京单位党建和创新文化建设中统筹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督导落实,指导协调负责在京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领导在京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
(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健全符合我院实际的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中央和院党组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策落实,受理职责范围内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站、老年大学、老年科协、老年文联、老年体协等老年群众团体的服务与监管。
(十四)学部工作局、各业务局、监督与审计局按照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按照我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受理和调查职责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投诉举报,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十五)院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部署落实,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院机关纪委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落实好各自的监督责任。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主要负责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院管干部的监督,至少每半年会同院党组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中纪委和院党组报告,认真负责对院管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开展调查处置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九条 监督与审计局在院党组和驻院纪检组的领导下,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院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实施监督和检查,主要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巡视、审计等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加强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和专项监督,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指导院属单位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
第二十条 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围绕实践“四种形态”谋划、推进执纪监督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等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监审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监督。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及纪监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工作。协助党委(党组)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科研团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践行“四种形态”要求,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快查快结线索。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重要线索集体研判。建立信访和线索查办数据库,信访线索处置在向同级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执纪审查依规依纪、快查快结,一般性问题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先作党纪处分决定。协助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的内控机制,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完善责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责任人工作调动、职位或职责变化,由相应监督部门修订完善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落实权责对等,避免责任落空。
第二十三条 在全院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同时进行,责任人或责任内容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一)院党组书记与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院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院机关各部门局长(主任),院党组与分院分党组书记和院长、合肥研究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中国科大党委书记和校长、国科控股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二)院机关各部门局长(主任)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各处(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分院分党组书记和院长与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分院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受院党组委托与分院系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四)其他院属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科研团队、党的关系在本单位的投资企业负责人等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院党组和院党组书记每年向中央和中央纪委报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合肥研究院、中国科大领导班子和纪监审部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院党组和驻院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各分院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纪监审部门分别向各分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院属单位要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驻院纪检组、监督与审计局请示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统计情况要按月报送,信访举报统计情况要按季度报送,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要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要提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商沟通制度。坚持院党组书记与驻院纪检组组长定期会商制度,院级领导干部向院党组书记汇报情况制度,院党组书记和驻院纪检组组长与院级领导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就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开展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责述廉,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团队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驻院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定期不定期约谈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院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分院纪检组组长受院党组委托定期不定期约谈分院系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和分院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院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约谈本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及时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和报告结果。
第三十条 加强巡视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全面巡视。巡视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加强对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三十一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各级领导班子要支持纪监审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加强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选任工作,在提名和考察环节必须听取上级纪监审部门意见。各分院纪检组组长除纪监审工作外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院纪检组、监督与审计局要加强对院属单位纪监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分院纪检组要加强对分院系统事业单位纪监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各分院受院党组委托每年对分院系统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院党组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成立党委(党组)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纪监审部门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反腐倡廉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开展问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反腐倡廉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我院实施办法开展问责。其中,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改组处理。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依规整改;谈话或书面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监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全面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全面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或问责不因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监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单位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部门、院属事业单位和国科控股公司。院属各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公司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科发党字〔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