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分则中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明确履责不力造成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许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学习《条例》时,都对涉及“责任”的条款十分关心,尤其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什么关系?集体违纪中的责任如何划分?领导干部除了自己严守纪律还要负什么责任?
什么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的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因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责无旁贷的分内之事,是各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村级党支部,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党组织的各个部门,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都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如果相关党组织因从严治党职责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就要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属于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
从内涵上看,全面从严治党涵盖了党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涉及纪律检查、宣传、教育、组织、群众、统一战线等各项工作,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并不等于全部,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实际上是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具体分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包含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所说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应该说,此次《条例》写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两个责任”的统合与提升,有利于推动每一级党组织负起责任、共同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形成全党一起动手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局面。
如何区分“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条例》对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具体责任认定上,都按照“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划分,并给予相对应的纪律处分。事实上,这三类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前一种的承担者可以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后者则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如何具体区分三种“责任者”,《条例》第38条给出了相对清晰的标准。比如,“直接责任者”是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其为当事人;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则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应管”或“参与决定”的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举例来说,某单位发生超标准公务接待的违纪问题,如果该单位领导直接授意工作人员安排该接待,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者”;如果没有直接要求,则要结合该单位对于公务接待的具体分工、工作流程、审批程序等规定进行违纪责任划分,比如,直接批准接待的主管领导就应当是“主要责任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定性量纪中,根据相关规定,一个班子的一把手即“第一责任人”,通常在因履职不力导致集体违纪而受到追究时,往往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下属违纪,领导干部要担责任吗
无疑,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许多肯定的答案。我们看到,《条例》中有29处条款出现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纪律中有 3处,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组织纪律中有6处,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廉洁纪律中有8处,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如违规公款吃喝、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出国(境)旅游等;群众纪律中有5处,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工作纪律中有7处,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
凡是出现这一表述的条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体违纪的情形。涉及相关问题时,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触犯纪律,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触犯纪律,都要根据情况划分违纪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今年4月28日,中央纪委通报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因下属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蔡玮被东风汽车公司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一追责情形,明年起就可适用《条例》第98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分。
从实践角度看,这些包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表述的条款,既提醒执纪机关在纪律审查时要全面排查该行为涉及的人员,同时,这一“负面清单”也警醒党员领导干部除了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队伍,因为即使本人未直接参与违纪行为,也可能会因下属违纪而受到追究。
延伸阅读
用好问责利器,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6月27日,中央纪委公开曝光7起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这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发布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典型问题通报,释放了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的强烈信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从通报中也可以看到,有6起既问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又问责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责对象既有省高院领导、市辖区区委原书记和常委,也有县属局级单位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乡镇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这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管党治党责任虚化、表态多落实差、压力传导不到位等现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扭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要在具体行动中用真功出实招求实效。各级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经常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紧紧扭住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牛鼻子”,强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政治自觉,推动形成管党治党强大合力。要通过实地调研了解、约谈党委(党组)书记等方式,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克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堡垒作用不强问题,推动工作延伸到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同时要认真履职,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不怕得罪人,善于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捍卫者。要坚决纠正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贯彻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工作推动不力等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
无论党委还是纪委,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必须以党章、问责条例和监察法为基本遵循,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敢于问责、曝光典型问题,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问责,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把自身摆进去,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纪检监察干部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要以强有力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地落实落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
【回复选登·监察法】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答: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党内监督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一定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察委员会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严格监督本身就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7起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这7起典型案例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因分管单位和部门多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问责。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覃文萍分管的湖北省法官进修学院、省法院基建办先后有4批次22人借公务考察之机公款旅游,覃文萍在相关人员请示考察事项时,没有要求提交考察方案,且在发生问题后未予纠正,仍签批同意报销有关费用。2016年4月,省法院食堂发生违规同城接待问题,覃文萍在主持研究整改措施时,同意将同城接待单据更换为虚假的非同城接待单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外,覃文萍分管的民一庭、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收受酒店消费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其本人还有违规重复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问题。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覃文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区委原书记龙小艾等人因村级换届选举贿选问题被问责。2017年5月,赤坎区北桥街道文章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以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首的两方人员分别通过宴请、赠送礼品和现金等方式,有组织地进行拉票贿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关部门按规定宣布本次选举无效。赤坎区纪委在调查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时,只查实部分问题,仅对当事人诫勉谈话,导致群众越级上访。赤坎区委、区政府,北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作风不实,形式主义严重,换届前没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督导仅停留在选举程序、任务完成时限等方面,换届后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2018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龙小艾和区委副书记、区长骆华庆被诫勉谈话;区纪委书记黄龙、副书记韩荣因接受被核查对象宴请并收受财物,以及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被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江作为区委挂点文章村换届选举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调离组织部门;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驻村换届选举工作组副组长欧毅,区民政局局长吴帝中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北桥街道党工委书记吴小青(同时存在收受礼品等问题),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驻村换届选举工作组组长杜伟初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街道党工委委员、党政办主任、驻村换届选举工作组副组长郑建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常委、惠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杨建平,开发区纪工委书记胡文俊等人因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2017年6月,惠山经济开发区原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环保分局局长浦燕泳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参与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案还涉及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环保分局其他多名工作人员。分管经济发展、环保等工作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沈伟良在听到浦燕泳经常不在岗、沉迷打麻将及介绍企业做环保业务等情况的反映后,没有深入了解和纠正。经济发展局局长辛浩军对浦燕泳及其他多名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致使违纪违法问题多发。胡文俊在多次听到浦燕泳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有不正当往来问题的反映后,仅对其提醒谈话,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调查核实。2017年8月、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的杨建平被诫勉谈话,沈伟良、辛浩军、胡文俊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泮境乡党委原书记李英荣,纪委原书记钟东荣因该乡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多发被问责。2017年3月以来,泮境乡先后有14名乡、村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包括时任乡长在内的2名班子成员和12名下辖村“两委”干部,涉及骗取侵吞建设资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等问题。其中,泮境乡乌石村“两委”班子6名成员因多次骗取、私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泮境乡党委、纪委疏于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李英荣、钟东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财政局党组原书记殷永强,纪检组原组长卢玲因未严格落实违纪党员纪律处分被问责。2014年12月,襄城县湛北乡财税所原副所长孔某某因滥用职权犯罪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襄城县纪委给予孔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财政局虽然撤销其湛北乡财税所副所长职务,但仍由孔某某负责该所日常工作,直至2017年12月被巡视发现,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殷永强、卢玲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葛宝林,纪检组组长达求因县教育局违规选人用人等问题被问责。2013年至2017年,曲麻莱县教育局违规选拔任用全县各级中小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及幼儿园园长19人次,均未按照工作程序向县政府请示,也未按照组织程序对拟提任干部进行考察和公示;违规调整教职工工作岗位28人次,均未办理相关手续;全县各级学校有7名教职工长期占编不在岗,影响恶劣。2017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葛宝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达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党委书记殷初扬、纪委原书记董大力因对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不力被问责。2016年12月,恩阳区纪委将群众反映关公镇添花山村党支部书记黎某某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转该镇纪委调查。调查发现,黎某某等人存在骗取粮食直补款、擅自出售村集体办公用房,以及违规操办子女升学宴等违纪问题。2017年1月,董大力向殷初扬口头汇报调查情况时,本应提出立案审查的建议,却以黎某某已不再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换届提名人选等为由,建议镇党委作信访了结。殷初扬不仅未责成镇纪委立案审查,反而同意了结处理,导致举报人多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此前,董大力在对黎某某有关问题进行函询时,将举报材料摘录复印交给黎某某,造成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间接泄露。2017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殷初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董大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纪委书记职务。
以上7起问责案例,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管党治党责任虚化、表态多落实差、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说明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深刻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扭住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强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政治自觉,形成强大合力,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强化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问题的问责,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认真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情况的监督检查,用好问责利器,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地落实落细;要坚决纠正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贯彻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工作推动不力等突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要强化精准思维,以问责条例和监察法为基本遵循,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实施精准问责,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跟踪回访和谈心谈话,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要坚持把自身摆进去,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纪检监察干部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