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2014-01-30 来源:中国科学院妇工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妇女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分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各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各单位党委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院妇工委)和院属(京区)各单位妇女委员会(简称各单位妇委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妇工委的指导。院妇工委承担中国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第四条 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院妇工委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团结、教育广大妇女,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院妇工委指导院属(京区)各单位妇委会的工作,推动妇女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妇委会要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六条 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七条 定期开展“十大女杰”、“巾帼建功个人(集体)”、“五好文明家庭”等奖项的评比表彰工作,宣传妇女先进事迹,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向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
第八条 关心妇女的生活与健康。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 宣传、贯彻上级妇代会的精神,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和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院妇工委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检查部署工作,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京区妇女工作交流研讨会,及时向各部门妇女组织传达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布置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年度工作并提出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十二条 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选举或推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主持日常工作。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在妇女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成立或撤销妇委会,须经本单位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或同级党委审核,并报院妇工委批准。各单位妇委会换届结果、主任变动情况须报院妇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本人岗位职责内容。院妇工委、各单位妇委会主任是党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兼任妇委会主任的,可享受本单位给予党支部书记的岗位津贴等政治、生活的相同待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经费的来源;
(一)所在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在单位财政中专项列支;
(二)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按照国家、中科院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