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
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
研究所)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
第三条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
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1、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
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2、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
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职代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
道德教育;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
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代会每届四年,原则上与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20%,最低不少于30人。在职职工
200人以下的研究所,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
第九条 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
般由5至15人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
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
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由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
如遇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提议,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
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研究所改革发展;
3、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以业务行政系统为选举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岗位聘任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
任。选举单元有权撤换本单元的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
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其它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组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1995年颁布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试行)》(科发党字〔1995〕004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