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是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任务。为使我所职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提案的范围
第二条 可列为提案的范围:
(一)我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我所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研究所其他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不列为提案的范围:
(一)研究所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二)职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三)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指名举报揭发,有关司法诉讼以及纯属反映代表本人或亲属某些要求的问题;
(四)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凡代表提出不列为提案的问题,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一般性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提出
第四条 凡职代会正式代表均可作为提案人和附议人提出提案。
第五条 提案须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字迹要清楚。
第六条 代表提出提案,要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
第七条 一名代表提出提案,须有二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第八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各工会分会或代表小组收齐,在职代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常设主席团,经常设主席团审阅后立案,过期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九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常设主席团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提案的审查
第十条 职代会期间收到提案后,其审查、立案、分类、编号、登记等工作由常设主席团提案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报请分工负责的所领导组织研究,并安排相关部门处理。
五、提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部门接到提案后,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承办方法: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并按时限答复;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协同,共同处理。处理意见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 答复提案的要求:
(一)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已具备或基本具备,应予采纳并可落实的,应答复该提案落实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执行部门及联系人;
(二)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不具备,或有一定难度,暂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原因,讲明如何努力创造或争取条件解决;
(三)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但解决难度大,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在短时间内落实的,应在答复中给出落实该提案的计划和日期;
(四)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纳的,答复中应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达清楚;
(五)认真书写提案答复意见,加盖落实和承办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在召开职代会前提交初步处理意见,并在不超过二个月的承办时间内,将提案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特殊情况要报职代会主席批准。
六、提案处理情况反馈
第十六条 常设主席团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听取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适度公开。组织委员负责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