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撑平台的建设,整合优化研究所现有仪器设备资源,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使用水平,建立高水平的技术支撑队伍,大力提升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开发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研究所自主建立的集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方法开发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支撑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中心管委会成员由所长办公会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心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
(二)审议中心运行管理的各项细则;
(三)评审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共享考核和平台支撑人员的绩效考评;
(四)制定中心运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研究确定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中心管委会下设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设在科技处。中心管委会根据研究所和中心的发展现状、科研需求以及设备功能设立若干个不同科研方向的中心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心管委会的决定,具体组织中心的运行管理;
(二)编写中心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上报中心管委会批准审议;
(三)组织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共享考核和平台支撑人员的绩效考评;
(四)管理中心运行经费,向中心管委会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中心大中型仪器设备的入选初审,组织协调中心各平台开展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
第五条 中心平台是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日常运行;
(二)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故障通报,撰写并提交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资源更新、升级改造、功能与方法开发;
(四)搭建和管理中心信息平台,维护中心网站建设;
(五)组织上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培训活动。
第三章 中心的建设
第六条 由中心管委会牵头、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心各平台每三年按相应要求编制有关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可在三年规划的中期进行一次调整。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依据国家、院相关政策和“规划”组织中心各平台进行设备相关项目的申报,并负责对国家批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凡国家仪器设备专项资金购置的、符合共享共用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中心进行直接管理。鼓励其他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纳入到中心进行直接管理。直接管理设备的相应运行费用由中心承担。
中心管委会授权中心各平台对中心非直接管理的设备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设备的相应费用按照设备共用共享率和测试收入情况由中心部分承担。
第九条 按照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原则,中心办公室每年对中心设备进行评估。根据年度运行情况、仪器设备性能状态、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对中心设备进行优化调整,优进劣出,始终保持设备技术性能先进,运行效果良好。
第十条 中心的支撑岗位由中心各平台提出并报中心办公室审核设立;中心的支撑人员由中心和实验室共同聘用。支撑人员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对外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面向所内外开放,其仪器设备优先满足研究所的科研需要。
第十二条 中心按照财务资产处审定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财务资产处会同中心办公室共同制定并实时更新。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中心收取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主要用于补贴纳入协作共享的仪器设备运行、开放、维修维护的费用。所内外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为鼓励所内实验室充分利用公用仪器设备,提高公用仪器设备使用率,所内测试费用的50%用于支持相关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办公室根据研究所学科布局和科研需求,负责功能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
第五章 中心运行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履行平台管理和保护职责,完善运行条件,建立健全运行规范,完善技术、使用档案,保障仪器设备发挥功能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中心管委会会同中心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对中心各平台建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平台运行补贴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对每年考评优秀的支撑人员,择优给予院“关键技术人才”、功能开发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科技处会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电工研究所公共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科电发科字〔201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