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所主页 /  ENGLISH /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2024年高层次人才招聘启事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单位简介究所(以下简称电工所)于1958年筹建、1963年在北京正式成立,迄今已有60余年的历史。作为电气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的国家科研机构,在我国能源技术与电气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当前,世界正站在能源变革的“十字路口”,能源的生产消费方式、供给模式、技术发展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发展要求,电工研究所已建设成为以可再生能源技术、新型电力技术及电气科学前沿交叉研究为主的科研基地型研究所。

为进一步实现我所战略目标,现面向海内外,招聘电气工程学科,包括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生物电工、能源与电工的新材料及器件等研究方向的优秀人才。

诚邀有志之士加盟电工所!

一、海外优青岗位

1.申报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2)出生日期在1984年1月1日(含)以后;

3)具有博士学位;

4)研究方向主要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

5)在取得博士学位后至2024年3月15日前,一般应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获得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且具有连续36个月以上工作经历;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6)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或技术等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杰出人才的发展潜力;

7)申请人尚未全职回国(来华)工作,或者2023年1月1日以后回国(来华)工作。获资助通知后须辞去海外工作或在海外无工作,全职回国(来华)工作不少于3年。

限项要求: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要求。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只能承担一项,不能逆层次申请。

详细申报条件以2024年国家基金委正式公告为准。

2.岗位待遇

1)聘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名额;

2)提供科研启动与人才专项经费不低于500万(含国家支持);

3)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匹配支持一定的住房补贴,提供两居室人才周转住房1套;

4)提供必须的办公和实验用房,正式编制岗位、博士后、研究生及派遣人员等人员支持、根据北京市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协助解决子女入学。

特别拔尖、急需人才,采取一事一议。

欢迎来电来信咨询,并将简历及代表性成果发送至招聘邮箱;通过遴选的申请人与电工所签订工作意向协议书,依托电工所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

二、领军人才岗位

1.申报基本条件

1)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申报年度1月1日)。申请人应恪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严谨治学。

2)海外申请人应具有在海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或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担任教授或相当岗位的任职经历。特别优秀或急需者,可放宽至副教授或相当岗位的任职经历。

3)国内申请人应具有在国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或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担任教授或相当岗位的任职经历,是国内相关领域优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岗位待遇

1)聘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名额;

2)提供科研启动与人才专项经费600万-1600万(含院支持);

3)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匹配支持一定的住房补贴,提供人才周转住房;

4)提供必须的办公和实验用房,正式编制岗位、博士后、研究生及派遣人员等人员支持、根据北京市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协助解决子女入学。

特别优秀、急需人才,采取一事一议。

三、青年拔尖人才岗位

1.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具备优良的科技创新潜质,有独立开展工作和较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人应恪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严谨治学。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知名科研机构、高校或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不少于3年(含)的科研工作经历,或具有担任副教授或相当岗位的任职经历;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国家重大任务急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且特别优秀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2.岗位待遇

1)聘为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名额;

2)提供科研启动与人才专项经费200万-800万(含院支持);

3)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匹配支持一定的住房补贴,提供人才周转住房;

4)提供必须的办公和实验用房,正式编制岗位、博士后、研究生及派遣人员等人员支持、根据北京市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协助解决子女入学。

欢迎来电来信咨询,并将简历及代表性成果发送至招聘邮箱。

本招聘启事长期有效。

联系方式:

材料投递邮箱:rczp@mail.iee.ac.cn

网址:www.iee.ac.cn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10-82547015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