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净化学术生态,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对涉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受理的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研判,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度第2次委务会议经审议,决定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处理。现将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的10份处理决定(网络发布版)予以公布。
关于对吴冬梅、郑元林、陆军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或数据造假、编造研究过程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以及项目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江苏师范大学吴冬梅、郑元林、陆军等共计35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涉事论文均存在图片不当使用或数据造假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图片或数据均由第三方公司提供。35篇涉事论文中,有34篇(除论文21外)还存在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问题,论文4、5、9、12、30、34还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问题。吴冬梅作为该35篇涉事论文的撰写人,其中12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22篇论文的通讯作者,应对图片或数据造假的客观结果、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和编造研究过程负主要责任;郑元林和陆军作为35篇涉事论文的共同通讯作者,疏于审核,负次要责任。此外,吴冬梅将4篇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中,郑元林将9篇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中,均应对在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第九条,撤销吴冬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TRPV4介导软骨藻酸处理致小鼠认知缺陷的分子机制”(批准号81400902),追回已拨资金,永久取消吴冬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自2022年1月18日起),给予吴冬梅通报批评;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项,撤销郑元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HDAC6激活HMGB1/RAGE信号轴介导Ⅱ型糖尿病小鼠认知缺陷的机制研究”(批准号81571055),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郑元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给予郑元林通报批评;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项,取消陆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给予陆军通报批评。
关于对汤华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及实验数据混乱以及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天津医科大学汤华等发表的32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该32篇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及实验数据混乱等问题,通讯作者汤华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此外,汤华将上述论文多次列入其7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撤销汤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Hsa-miR-10a抑制结肠癌转移的分子机制研究”(批准号30873017)、“在卵巢癌细胞中miRNA与TNF-α-IKK-NF-κB信号途径基因的相互调控作用研究”(批准号91029714)、“miR-372调控宫颈癌细胞周期的机制研究”(批准号31071191)、“PSMC3对Ago2稳定性的调节及其机制研究”(批准号31270818)、“肝癌细胞中miR-615-5p的表观遗传调控及功能机制研究”(批准号81572790)、“炎性因子激活NF-κB/STAT3通过表观遗传修饰调控肿瘤细胞恶性行为及前转移微环境形成的机制研究”(批准号91629302)、“HPVE6/E7调控METTL3所介导的m6A-RNA在宫颈癌细胞中的作用与机制研究”(批准号81830094),追回上述7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汤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给予汤华通报批评。
关于对武淑芳、周博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及实验数据混乱以及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西安交通大学武淑芳、周博等发表的5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其中3篇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及实验数据混乱等问题,第一作者武淑芳负主要责任。此外,武淑芳将3篇论文多次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071440、81222026、81472038、81672221、81871813)申请书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另2篇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及实验数据混乱等问题,周博作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负主要责任。此外,周博将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500016)结题报告、申请书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和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撤销武淑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FGF21介导"生长激素不敏感状态"软骨发育迟滞的机制研究”(批准号81071440)、“自噬调节在软骨功能障碍相关疾病的作用机制研究”(批准号81222026)、“外周生物钟紊乱在生长激素不敏感状态软骨功能异常的作用机制研究”(批准号81472038)、“Sirt1对软骨内成骨及软骨稳态维持的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81672221)、“外周神经递质NPY在软骨退变的直接作用与机制研究”(批准号81871813),追回上述5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武淑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给予武淑芳通报批评;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撤销周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噬在化学伴侣改善支气管哮喘气道炎症中的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8150001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周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给予周博通报批评。
关于对隋新兵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以及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隋新兵(先后就职于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发表的2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2篇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的问题,第一作者隋新兵和通讯作者潘宏铭负主要责任。此外,隋新兵将该论文多次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672932、81874380、82022075)申请书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撤销隋新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p53-PCDH17轴在结直肠癌细胞对5-FU化疗敏感性中的调控作用及其分子机制研究”(批准号81672932)、“基于lncRNACUDR介导的自噬通路探讨健脾清化解毒汤逆转结直肠癌细胞对5-FU耐药的分子机制”(批准号81874380)、“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与基础研究”(批准号82022075),追回上述3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隋新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给予隋新兵通报批评。
关于对潘宏铭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以及项目申请书及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4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浙江大学潘宏铭等发表的2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2篇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的问题,第一作者隋新兵和通讯作者潘宏铭负主要责任。此外,潘宏铭将上述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572592、81772543)申请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272593)结题报告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和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撤销潘宏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TRIM59促进乳腺癌细胞增殖及转移的分子机制研究”(批准号81572592)、“胆酸受体TGR5在肠炎相关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批准号81772543),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潘宏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给予潘宏铭通报批评。
关于对张裕卿等发表的论文存在署名不实、图片重复使用、数据造假以及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6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天津大学张裕卿等发表的17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涉事论文存在署名不实、图片重复使用、论文数据造假问题,通讯作者张裕卿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张裕卿将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21676180)申请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项,撤销张裕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磷酸促进型掺锆二氧化硅/聚合物杂化膜及性能的研究”(批准号21076143)、“超强酸型AlxFeyZr1-x-yO2包覆TiO2纳米管填充聚合物杂化膜的研究”(批准号21676180),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张裕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给予张裕卿通报批评。
关于对王淼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以及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1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大连理工大学王淼等发表1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该论文存在图片不当操作和使用混乱问题,第一作者王淼负主要责任。此外,王淼将上述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还应对在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撤销王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SYNJ2BP-COX16基因融合蛋白SUMO化修饰对肿瘤生长及转移调控的作用与机制”(批准号82073088),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王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给予王淼通报批评。
关于对乔士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变造研究基础和图片造假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4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乔士冲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乔士冲在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口腔种植体长效成骨微环境的构建及成骨原理”(申请号5217010441)申请书中,存在变造研究基础和图片造假等问题,乔士冲对上述问题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综合组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撤销乔士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口腔种植体长效成骨微环境的构建及成骨原理”(申请号5217010441)申请,取消乔士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给予乔士冲通报批评。
关于对杨琴、蒋志辉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4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长沙师范学院杨琴、蒋志辉等发表的1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上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问题,第一作者杨琴和通讯作者蒋志辉负主要责任。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杨琴、蒋志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给予杨琴、蒋志辉通报批评。
关于对余旭亚等发表的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数据以及项目进展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22〕49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昆明理工大学余旭亚等发表的多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依托单位调查,涉事论文均为同期投稿且录用时间相近,存在重复发表问题,其中部分论文还存在篡改数据问题。通讯作者余旭亚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此外,余旭亚将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展报告中,还应对在进展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撤销余旭亚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褪黑素诱导雨生红球藻中虾青素的高效合成及其作用机理研究”(批准号21766012),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余旭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给予余旭亚通报批评。